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易,57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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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541號
108年度易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良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冠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予以羈押,惟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8 年11月13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8 年執更丁字第101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

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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