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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禮昌
輔 佐 人 楊晉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請求調查證據,本院認為維護被告權益,確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案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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