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易,663,2020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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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昌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昌政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彭昌政前雖因竊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8 年12月25日起執行羈押,惟因被告此前另犯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09 年1 月21日起至111 年9 月3 日止,並自109 年1 月2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更助丙字第5 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暨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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