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宇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23號),原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47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又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宜,爰撤銷上開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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