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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羅璧玲
被 告 楊宗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苗簡字第18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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