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馬健能
被 告 陳彥達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字第苗簡字第9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