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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黃秉庠
具 保 人 黃勝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勝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黃秉庠(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黃勝豐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苗栗地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苗簡字第51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確定,並送苗栗地檢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苗栗地檢通知,應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到案執行,執行傳票於108 年9 月5 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另追保函於108 年8 月29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派出所等情,有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可憑,然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拘提無著,且未在監、在押等情,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
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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