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聖鈞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第1項)。
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第2項)。
犯第一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第3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併參考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強制治療紀錄、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等,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 、2 款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