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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鄭長泰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鄭長泰(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849號、108 年度易字第90號、第344 號、108 年度訴字第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7 月、6 月、7 月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故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
受刑人逕向原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8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係由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狀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逕向法院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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