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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振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振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意願,受刑人回覆表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1 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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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 │曾定應執行刑 │備註 │
│號│ │ │(民國) │決案號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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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防治│有期徒刑3 │106 年4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106 年12月27日│編號1 至5 所示│臺灣苗栗地方檢│
│ │法第61條第1 │月,如易科│ │簡上字第87號│ │之有期徒刑,前│察署107 年度執│
│ │款、第4 款違│罰金,以新│ │判決 │ │定應執行刑為有│字第750號 │
│ │反保護令罪 │臺幣1 千元│ │ │ │期徒刑4 年10月│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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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槍砲彈藥刀械│有期徒刑4 │97年至98年間至│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1 月11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管制條例第8 │年4 月,併│105 年10月31日│臺中分院106 │ │ │察署107 年度執│
│ │條第4 項非法│科新臺幣30│ │年度上訴字第│ │ │字第702號 │
│ │持有可發射子│萬元 │ │1807號判決 │ │ │ │
│ │彈具殺傷力之│ │ │ │ │ │ │
│ │槍枝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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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法第305 條│有期徒刑3 │106 年5 月4 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3 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兒童及少年│月,如易科│ │苗簡字第1252│ │ │察署107 年度執│
│ │福利與權益保│罰金,以新│ │號判決 │ │ │字第1166號 │
│ │障法第112 條│臺幣1 千元│ │ │ │ │ │
│ │第1 項之成年│折算1 日 │ │ │ │ │ │
│ │人故意對少年│ │ │ │ │ │ │
│ │犯恐嚇危害安│ │ │ │ │ │ │
│ │全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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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法第354 條│有期徒刑2 │106 年5 月24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3 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之毀損罪 │月,如易科│ │苗簡字第1252│ │ │察署107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號判決 │ │ │字第1166號 │
│ │ │臺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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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法第354 條│有期徒刑2 │106 年5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107 年3 月15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之毀損罪 │月,如易科│ │苗簡字第1252│ │ │察署107 年度執│
│ │ │罰金,以新│ │號判決 │ │ │字第1166號 │
│ │ │臺幣1 千元│ │ │ │ │ │
│ │ │折算1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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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廢棄物清理法│有期徒刑1 │106 年10月12日│本院107 年度│107 年12月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
│ │第46條第3 款│年2 月 │下午4時許 │訴字第377 號│ │ │察署107 年度執│
│ │之非法提供土│ │ │判決 │ │ │字第4775號 │
│ │地堆置廢棄物│ │ │ │ │ │ │
│ │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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