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聲,256,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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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玲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嘉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156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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