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聲,266,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執聲付甲61),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賢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