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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執聲付甲61),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賢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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