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聲,589,2019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曉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曉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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