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苗交簡,852,2019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交簡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慶賜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慶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何慶賜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其受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考量被告前因酒駕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1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且酒駕案件向為檢警強力查緝之犯罪,影響公眾往來安全甚大,然被告未能記取教訓,在前案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與前案同類型之酒駕案件,且本案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8毫克,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為符罪刑相當原則,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本案之原因、動機,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大湖鄉臺三線131 公里南下車道,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幸未發生實害;

且斟酌其因逆向行駛且闖紅燈為警攔查而查獲,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8毫克;

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97號
被 告 何慶賜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村0鄰○○○0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慶賜前犯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8 年8 月21日10時許,在苗栗縣大湖鄉大南國小旁之田地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3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4時17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台三線131 公里南下車道,因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為警盤查,發現其散發酒味,復於同日14時27分許測得其呼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8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慶賜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李駿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