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苗簡,116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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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瑞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於民國101 、102 、105 年間,多次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確定並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明知所為非是,更應自我控制、尊重他人,竟仍意圖供人觀覽,於公共場所為本案之公然猥褻行為,所為影響社會善良風俗,並造成他人身心之不適、恐懼,實屬不當,而應予非難;

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及之勉持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韓茂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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