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苗簡,1328,2020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簡字第1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淑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淑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證人賴建軒之證述、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苗簡字第83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是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

惟循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第976 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參照)之旨。

據此,縱構成累犯,法院仍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審酌被告前所違犯者乃係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詐欺罪,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質迥異,且犯罪行為、手段、目的均不相同,尚難認為其具有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或主觀惡性重大之情形,故本院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本件被告所為犯行,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予加重其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附帶應履行必要命令之緩起訴處分,因履行未完成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仍未能自我克制以戒除毒癮,戕害自身健康,並生對於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潛在危害,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其所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並未直接積極損害他人之利益、品行、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64公克),經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為憑(見107 毒偵1106卷第4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又因其包裝袋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上揭規定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㈡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是扣案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個,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107 毒偵1106卷第6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至未使用過之夾鍊袋1 包,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107 毒偵1106卷第62頁),且無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次施用毒品有關,字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