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訴,151,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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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麗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麗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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