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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威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協商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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