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訴,290,2019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673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6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明賢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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