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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安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07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李安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30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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