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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煜章
指定辯護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煜章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范煜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訊問後,因犯罪嫌疑重大,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羈押,並禁止其接見通信在案。
茲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9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該署檢察官自108 年11月26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
準此,被告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08 年11月26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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