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訴,459,2020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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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吳建豪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3日108 年度訴字第45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建豪(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59 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9 年1 月6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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