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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7號
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桂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867號、第5799號、第5800號、第6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肆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547 號及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伍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581 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蔡桂民所犯詐欺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108 年12月2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此部分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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