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附民,106,2019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鄧氏祝
被 告 鄧金鸞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5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申惟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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