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附民,125,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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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彭邱招妹

彭淑貞
彭淑慧
彭淑萍
彭淑娟

被 告 吳銘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 號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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