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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吳秋霞
被 告 吳俊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0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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