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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周邱甘妹
被 告 莊智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72 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略稱:其餘均引用刑事案件資料。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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