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8,附民,166,2020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吳芃萱

被 告 何靜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73 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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