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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簡苡軒
被 告 傅宗明
莊宜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2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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