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交重附民,7,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宋源旺
鍾火妹
宋嘉儀
宋嘉倫
宋嘉文
宋玉清
被 告 黃昌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