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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蕭富同
被 告 游青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19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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