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刑補,2,2020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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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2號
聲請覆審人 劉傳文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0日決定(109 年度刑補字第2 號),聲請覆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決定機關,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為之;

又原決定機關認為聲請覆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聲請覆審權已經喪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刑事補償法第20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劉傳文(下稱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以109 年度刑補字第2 號決定駁回其請求,該決定書正本於同年7 月8 日送達至「刑事聲請書狀」記載之住所即聲請人戶籍地苗栗縣○○鄉○○村○○街00號,由聲請人之同居人劉陳月容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聲請人不服,分別於109 年8 月3 日、109 年8 月10日具狀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本院聲請覆審,有「聲請覆議狀」、「刑事聲請覆議狀」上之收件日期戳章在卷可稽,均已逾法定期間20日,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覆審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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