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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峻睿
姜之琪
被 告 林德民
苗栗縣南庄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原交簡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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