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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均
指定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
具 保 人 謝婉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婉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榮均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謝婉柔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存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8166 號卷第106 、108 頁)。
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109 年4 月21日栗警偵字第1090010369號函及所附拘票暨報告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109 年4 月23日湖警偵字第1090004813號函及所附拘票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69、107 、109 至115 、131 、155 至161 、171 至181 頁),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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