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單聲沒,16,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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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李玉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780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柒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㈠被告所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由本院調取109 年度偵字第780 號全卷核閱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六合彩簽單7 張,訊據被告自承為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至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扣案之新臺幣4,310 元,依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依法諭知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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