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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添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61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象棋貳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之象棋2 副,係供被告賭博時所用之賭具,抽頭金350 元,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已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屬實(見偵字卷第11頁反面)。
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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