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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按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事由者,不得為協商判決。
經查,本件被告楊水文與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本院審理期日,雖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然依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3135、3260號等判決意旨,本件就有無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存在,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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