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富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78 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