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易,383,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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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健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第5 行關於「原始編號:109B003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始編號:109B0037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12時28分許經員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其尿液檢體編號應為「109B0037號」乙情,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9 年7 月30日南警偵字第1090017467號函所附之員警職務報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驗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9B0037號)、被告警詢筆錄、採尿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附卷可佐;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一、第5 行誤載為「109B0036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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