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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昌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已修正施行,依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意旨,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故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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