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易,460,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冶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32 號)後,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 由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一、有前條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法院對於第455條之2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冶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並經本院接受聲請,惟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第1項第3款所定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院於109 年8 月11日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