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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依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意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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