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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最高法院於109 年8 月11日做出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本件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訴追條件是否仍然具備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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