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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水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530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且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張水金業於民國109 年6 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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