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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金正堂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鴻
被 告 莫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767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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