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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秋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秋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
又附表編號5 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且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7 年8 月2 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
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
爰揆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施用毒品罪,侵害法益均為社會法益、犯罪時間為106 年至107 年間、時間間隔不遠,及行為態樣均屬相同、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4 、5 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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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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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宣 告 刑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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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1月17日或18│ 107 年5 月26日 │106 年11月23日7 時│
│ │日 │ │5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聲請書誤載為107 年│
│ │ │ │5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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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苗栗地檢108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68 號 │偵字第1231號 │偵字第304號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17號│ 108 年度易緝字 │ 108 年度易緝字 │
│ │ │ │ 第23號 │ 第2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2 日 │ 108 年10月2 日 │ 108 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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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317號│ 108 年度易緝字 │ 108 年度易緝字 │
│ │ │ │ 第23號 │ 第21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 年8 月2 日 │ 108 年10月17日 │ 108 年10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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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7 年度執│苗栗地檢108 年度執│苗栗地檢108 年度執│
│ │字第3419號 │字第3930號 │字第4136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1 月11日 │ 107 年7 月10 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454號 │偵字第1778號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8 年度易緝字 │ 108 年度易緝字 │
│ │ │ 第25號 │ 第22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 年11月21日(聲│ 108 年12月16日 │
│ │ │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
│ │ │被告前案紀錄表均誤│ │
│ │ │載為108 年11月18日│ │
│ │ │) │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 年度易緝字 │ 108 年度易緝字 │
│ │ │ 第25號 │ 第22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 年11月28日 │ 108 年12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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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
│ │字第36號 │字第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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