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MLDM,109,聲,128,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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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中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中文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葉中文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為2 次,其中編號1 所犯為強制罪,編號2 所犯為毀損他人物品罪,罪質及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有相當間隔,兼衡其各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增加對受刑人造成痛苦程度之加乘效果,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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