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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昱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昱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州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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