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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益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益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益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2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133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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