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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偉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偉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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